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顏偲凡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佳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一所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應更正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明在案。

二、因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是原判決理由欄一所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應更正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且裁定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0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