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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施又傑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永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永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有期徒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其餘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之有期徒刑,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在卷可考。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又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8日 110年1月5日 110年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290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87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488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573號 111年度訴字第19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30日 110年9月10日 111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488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573號 111年度訴字第1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9月8日 110年10月13日 111年4月2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否 是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460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89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56號   編號1至4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妨害秩序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15日 109年8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71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6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960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6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96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30日 113年2月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7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8號    編號1至4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59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