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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0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李岳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奕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奕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盧奕烜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3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至3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拘役30日,且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盧奕烜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1日 112年7月9日 112年7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25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48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48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387號 112年度易字第558號 112年度易字第55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9日 113年4月15日 113年4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387號 112年度易字第558號 112年度易字第558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5日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1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73號(編號1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988號(編號2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988號(編號2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03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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