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7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施添寶

上訴人
即被告
邱竣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89號、第790號、第791號、第792號、第794號),及移送併辦(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6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1837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1556號、第1557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起訴及併辦之被訴事實均為自白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檢察官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裁定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惟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所為113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刑事第一審判決後,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條亦有明文。又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同法第351條第1項亦有明文。在監獄、看守所(下稱監所)之被告,固可不經監所長官而提出上訴書狀,且該監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得扣除在途期間;但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在監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邱竣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決判處:「一、邱竣皓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柒月、肆月、肆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萬肆仟伍佰壹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情節,亦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書、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徵。又上開刑事判決書於113年7月23日送達於被告所在之法務部○○○○○○○執行,並由被告親自簽名、按捺指印收受一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7號卷第227頁】 。是上開判決正本業經合法送達,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法定上訴期間20日已於113年8月12日屆滿。詎被告遲至判決確定後之113年8月15日,始就本院上開判處被告有罪部分,向其所在之法務部○○○○○○○長官提起上訴,此有刑事上訴狀及其上所蓋法務部○○○○○○○收狀戳可稽【見同上金訴字第47號卷第263至265頁】,是被告顯已逾越法定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亦無從命補正,揆諸上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慕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7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