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0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佳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一所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應更正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明在案。
二、因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是原判決理由欄一所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應更正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且裁定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