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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王福康施又傑李辛茹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郁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25號、第3374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741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變更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前段、第6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茲該日因「凱米」颱風來襲,經基隆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發布該日及隔日(25日)均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李辛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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