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忠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忠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忠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8號、109年度基原簡字第85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確定,目前於法務部○○○○○○○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14年5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481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8號判決),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