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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施又傑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凱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凱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凱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 致交通危險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15日 113年3月15日 113年4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788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144號、第1201號、第1312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144號、第1201號、第131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交簡字第31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7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75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14日 114年2月8日 114年2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交簡字第31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7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7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3月17日 114年3月24日 114年3月2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19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33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33號    編號2至4前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7月21日 113年1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144號、第1201號、第1312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1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7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85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8日 114年3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7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8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3月24日 114年4月1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33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49號    編號2至4前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14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