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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呂美玲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忠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忠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忠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8號、109年度基原簡字第85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確定,目前於法務部○○○○○○○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14年5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481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8號判決),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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