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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基簡字第64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黃夢萱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素雲

居基隆市○○區○○路00號0 樓(指定送達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4犯竊盜罪,處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A04不穩定就醫服藥,為尋求刺激,恣意偷竊商店架上商品,對他人財產法益無所尊重,造成他人受有財產損害,所為確有不該。惟念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犯後態度良好,並考量被告提出之和解金為新臺幣2萬5000元,已遠高於竊得財物之價值,兼衡被告行竊之動機、竊得財物之價額、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本案竊得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惟已賠付告訴人,業如前述,如再予宣告沒收、追徵,恐有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國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夢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淳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623號
  被   告 A04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於民國114年12月14日13時23分許,在址設基隆市○○區○○
    路000號之寶雅生活館基隆東岸店(下稱寶雅東岸店)內,
    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乘該店店員疏未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由該店員工A02管領而置於商品貨架上如
    附表所示之商品(共價值新臺幣【下同】2,587元),得手
    後即結帳其他商品後離去。嗣經A02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A02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4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A02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
    畫面擷圖8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取
    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視為整體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一罪
    。至被告固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惟被告嗣後已與本案門市
    達成和解並賠償25,000元,有被告提供之刑事陳報狀及和解
    書各1紙在卷可參,是被告所賠償之金額顯已超過其竊取物
    品之總價值,再予沒收其犯罪所得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國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宗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價 合計 1 稚優泉雙頭唇釉4.4g-G08【試用品】 1 399元 399元 2 Hannah正韓貼耳針式耳環4入-珍珠水晶 2 249元 498元 3 Hannah正韓矽膠針式耳環3入-圓鑽4mm 1 249元 249元 4 瀏海小沙夾6入-方型-咖色2cm 1 59元 59元 5 瀏海小沙夾10入-圓弧-黑1cm 1 59元 59元 6 瀏海小沙夾6入-南瓜瓜-霧彩2cm 2 59元 118元 7 CHIC聖誕BB夾2入-雪人麋鹿 1 89元 89元 8 CHIC聖誕BB夾2入-麋鹿聖誕樹 1 89元 89元 9 CHIC臺製小沙夾12入-桃心-莫蘭迪1.5cm 1 79元 79元 10 CHIC臺製小沙夾12入-桃心-玳瑁1.5cm 1 79元 79元 11 CHIC臺製小沙夾12入-桃心-霧黑1cm 1 79元 79元 12 CHIC臺製小沙夾12入-桃心-莫蘭迪1.5cm 1 79元 79元 13 CHIC臺製小沙夾12入-桃心-亮黑1cm 1 79元 79元 14 CHIC臺製小沙夾12入-五瓣花-漸進1.3cm 1 79元 79元 15 CHIC臺製小沙夾12入-五瓣花-莫蘭1.3cm 2 79元 158元 16 CHIC臺製小沙夾12入-五瓣花-亮黑1.3cm 1 79元 79元 17 CHIC韓系小沙夾6入-瓜型-霧黑2.5cm 1 79元 79元 18 CHIC韓系小沙夾6入-方型-霧玳瑁2.5cm 1 79元 79元 19 CHIC韓系小沙夾6入-心型-亮玳瑁2.5cm 1 79元 79元 20 CHIC韓系小沙夾6入-瓜型-亮玳瑁2.5cm 1 79元 79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基簡字第649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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