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雅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雅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雅君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曾雅君因犯傷害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法律之內部性、外部性界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為竊盜罪、傷害罪,各犯罪罪質之異同,並衡酌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相距之長短、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參本院卷第53頁陳述意見狀)等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曾雅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5日 拘役45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1日 112年6月4日 113年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10號、第213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10號、第213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619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619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271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7日 113年8月7日 114年4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619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619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271號 確定日期 113年9月16日 113年9月16日 114年5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55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55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87號 編號1至3曾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90號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551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551號 確定日期 114年6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