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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金訴字第5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吳佳齡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信詣

羅元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7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黃信詣、羅元宏及同案被告洪楷楙(另行通緝)均知悉坊間雖有人從事法定貨幣及虛擬貨幣(或稱虛擬通貨)間交換之工作(即俗稱「個人幣商」),但詐欺集團多有使用虛擬貨幣作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用,一般人自可在具公信力之中央化「交易所」交易購得,難以想像有人願特別利用場外交易方式不計成本購買泰達幣之必要,自可預見利用虛擬貨幣場外交易方式購入虛擬貨幣,款項來源可能與詐欺集團犯罪相關,且可能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竟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前某日,加入由「林家豪」、「LEO王」等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假幣商」(車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LINE暱稱「林家豪」、「LEO王」對黃麗玲佯稱:投資虛擬通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地點,依指示分別以現金向附表所示之人購買虛擬貨幣,再由黃麗玲將購得之虛擬貨幣匯至指定之虛擬貨幣錢包,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因黃麗玲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明定。從而,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黃信詣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705號、114年度偵字第1799號、第1800號、第1803號及第1805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50號審理,業於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有該案件審理期日之審理筆錄在卷可查。茲檢察官以本案與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50號為具有一人犯數罪及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關係而追加起訴,惟該追加起訴,係於114年12月31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12月31日基檢汾業114偵7615字第1149037251號函文上所蓋印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明。是檢察官係於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50號案件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依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USDT數量 面交金額 收款人 1 113年11月15日12時52分許 基隆市○○區○○街0號11號統一超商暖碇門市旁 833顆 3萬元 被告羅元宏 2 113年11月26日13時31分許 基隆市○○區○○街000號前碇祥里民活動中心公車站 8824顆 30萬元  3 113年12月3日13時27分  1萬1765顆 40萬元 被告黃信詣 4 114年1月7日21時20分 基隆市○○區○○街00號前連恩典議員服務處旁 4412顆 15萬元 被告洪楷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金訴字第52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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