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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二九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二九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執行羈押,茲被告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陳湘琳

書記官 李姿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二九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