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二九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二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執行羈押,茲被告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