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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一四二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蔡岱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一四二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八四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一至三號所示偽造之「甲○○」署押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犯罪事實及證據之記載如左:

㈠被告乙○○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組之調查筆錄末了之被訊問人簽名欄以簽寫「甲○○」之姓名並捺指印之方式偽造「甲○○」之署押,有上開調查筆錄一份附卷可稽。

㈡被告又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末了之被訊問人簽名欄以簽寫「甲○○」姓名之方式偽造「甲○○」之署押,有訊問筆錄(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一九號偵查卷內)一份在卷可稽。

㈢被告再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聲請書誤載為二十二日)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之調查筆錄末了之被訊問人簽名欄以簽寫「甲○○」之姓名並捺指印之方式偽造「甲○○」之署押,亦有上開調查筆錄一份附卷可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法 官 蔡 岱 霖

書記官 陳 淑 慧

中 華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署  押  所  在  文  件│製作日期    │偽造署押之內容        │
├──┼───────────┼──────┼───────────┤
│ 一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八十八年    │「甲○○」簽名及指印各│
│    │刑事組調查筆錄        │四月十九日  │ 壹枚                 │
├──┼───────────┼──────┼───────────┤
│ 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    │「甲○○」簽名壹枚    │
│    │檢察官訊問筆錄        │四月十九日  │                      │
├──┼───────────┼──────┼───────────┤
│ 三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八十九年    │「甲○○」簽名及指印各│
│    │信六路派出所調查筆錄  │一月二十一日│ 壹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一四二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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