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七三六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七三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九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魚槍,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貳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魚槍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