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一一九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蔡岱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一一九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變造之乙○○國民身分證壹枚上所貼之甲○○照片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記載如下:

㈠被告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㈡扣案之變造乙○○之國民身分證一枚上所貼之被告甲○○照片一張,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蔡 岱 霖

書記官 范 育 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一一九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