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八五六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八五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甲○○」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文 書 名 稱 │偽 造 署 押 │種 類 及 數 量│ ├──┼──────────┼──────┼─────────┤ │一 │內政部警政署公路警察│ 甲○○ │ 簽名壹枚 │ │ │局第一警察隊八十六年│ │ 指印伍枚 │ │ │八月八日偵訊(調查)│ │ │ │ │筆錄 │ │ │ ├──┼──────────┼──────┼─────────┤ │二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甲○○ │ 簽名壹枚 │ │ │署八十六年八月九日訊│ │ │ │ │問筆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