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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八五六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八五六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甲○○」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林 玉 珮

書記官 范 育 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文   書   名   稱   │偽 造 署 押 │種  類  及  數  量│
├──┼──────────┼──────┼─────────┤
│一  │內政部警政署公路警察│   甲○○   │    簽名壹枚      │
│    │局第一警察隊八十六年│            │    指印伍枚      │
│    │八月八日偵訊(調查)│            │                  │
│    │筆錄                │            │                  │
├──┼──────────┼──────┼─────────┤
│二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甲○○   │    簽名壹枚      │
│    │署八十六年八月九日訊│            │                  │
│    │問筆錄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八五六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