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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邱志平鄭景文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參照),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對被告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邱志平

法官 鄭景文

法官 劉桂金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