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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四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何怡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七二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知悔改。甲○○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五八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先送強制戒治,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於九十年五月八日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瑞簡字第六十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甲○○復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年四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三日止,在基隆市區暨其台北縣瑞芳鎮○○街一四六號住處,連續每隔四、五天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分別為警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六時三十分,在基隆市○○○街六十二巷八十五號三樓友人住處搜索時查獲;復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在基隆市○○區○○路三十四號前,為警盤查時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四公克。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所、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審。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自九十年四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三日止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不諱,核與被告分別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七月四日於基隆港務警察所、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採尿送驗,經基隆市衛生局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再以薄層層析法為確認檢驗,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相符,有衛生局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二份附卷可稽,並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四公克扣案可佐,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又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五八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先送強制戒治,並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瑞簡字第六十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本院刑事判決書在卷為憑,被告此次所犯為「三犯」以上施用第二級毒品,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安非他命為公告管制之第二級毒品,被告於右揭時地施用安非他命,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為數施用毒品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查被告前曾受如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附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端,已如前述,多次施用毒品,卻不予戒除,惟屬自傷行為,對於社會危害不大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四公克,為公告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辛茹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法 官 何 怡 頴

書記官 湯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四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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