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瑞簡字第九二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瑞簡字第九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丙○○共同輸入私菸,甲○○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折合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折合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黃長壽私菸壹仟貳佰壹拾包、白長壽私菸叁佰伍拾捌包、峰牌私菸壹仟捌佰壹拾陸包、MILD SEVEN牌私菸貳佰壹拾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押在案之黃長壽私菸一千二百十包、白長壽私菸三百五十八包、峰牌私菸一千八百十六包、MILD SEVEN牌私菸二百十包,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 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以手工產製私菸、私酒供自用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