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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九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火炎何怡頴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九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八五一號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七0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犯罪日期更正為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起至九月二十六日止外,餘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於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犯行坦承不諱,惟僅有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及同月二十六日二次而已,原審認定被告犯罪時間係自六月二十四日開始,與事實不符,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同月二十六日止,在基隆市○○區○○街二二0巷二十一號,私設俗稱「六合彩」簽賭號碼,並提供上開場所為賭博場所,供不特定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並以「港式二星」、「三星」二種賭博方式賭博牟利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六合彩簽單二張在卷可稽,從而,原審判決衡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上訴人指稱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辛茹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火炎

法 官 何怡頴

法 官 齊 潔

書記官 郭廷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九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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