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參照),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對被告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