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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О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鄭景文曾雨明王美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О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九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叁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搶奪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景 文

法 官 曾 雨 明

法 官 王 美 婷

書記官 劉 珍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О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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