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О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О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九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叁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搶奪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