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矚重訴字第二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矚重訴字第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盧國勳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周燦雄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許巍騰律師
李怡卿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甲○○、乙○○因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甲○○、乙○○均應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