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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矚重訴字第二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志祥王慧惠王福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矚重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燦雄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律師

        李怡卿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甲○○、乙○○因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甲○○、乙○○均應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志 祥

法 官 王 慧 惠

法 官 王 福 康

書記官 李 國 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矚重訴字第二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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