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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4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鄭景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23歲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94年度執聲字第13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9月5日以92年度訴字第185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5年,於92年10月9日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3379號),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3年5月15日)犯搶奪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3年7月21日以93年度訴字第36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於93年11月3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2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4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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