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77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985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3年12月20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22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復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4年1月中旬某日起至94年7月27日某時止(起訴書誤載94年2月23日23時30分許為警採尿前各回溯24小時內某時),在基隆市○○區○○路97之2號3樓住處(起訴書誤載不詳地點),以將第1級毒品海洛因摻在香煙內一起點燃施用之方式,約1星期施用1次之頻率,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其另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4年1月中旬某日起至94年7月27日某時止(起訴書誤載94年2月23日23時30分許為警採尿前各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上開住處(起訴書誤載不詳地點),以將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以火燒烤產生煙霧吸用之方式,約3、4天施用1次之頻率,連續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94年2月23日晚上10時55分許,為警在其位於基隆市○○路97之2號3樓住處查訪時,經其同意搜索,而查獲其所有供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用之吸食器1組。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扣案之吸食器1組。

㈢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2005/03/09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三、刑之酌科: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施用第2級毒品罪。其持有第1、2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係供施用,其持有第1、2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第1、2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施用第1、2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論以1施用第1級毒品罪、1施用第2級毒品罪,並分別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雖僅就被告於94年2月23日下午11時3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24、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1、2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部分起訴,而未就前揭犯罪事實所載其餘時點施用第1、2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之犯行起訴,然未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1罪關係,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毒品惡習而續為施用毒品,惡性非輕,惟審酌所犯施用毒品之犯罪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於他人尚不致造成損害及被告事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核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惟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伯宇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7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