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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7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鄭景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基簡字第781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84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貳公克(不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裝置上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用之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二、本件犯罪事實應補充記載: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由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已於民國90年11月14日執行期滿),並於89年1月31日,以89年度基簡字第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89年3月13日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於89年5月5日,以89年度基簡字第4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89年6月12日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於93年3月12日,以90年度易字第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0年7月2日確定,與另件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於91年10月15日假釋,於92年4月2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嗣為警於94年6月28日下午1時30分許,在基隆市○○路125號前盤查,被告將所騎乘GLP─992號機車置物箱打開時,為警發現置物箱內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2公克,而為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0. 2公克,及被告所有供預備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用裝置上開毒品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被告經警查獲後,經被告同意由警方採尿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篩檢,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之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4920ng/ml,衛生署檢測標準500ng/ml)、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60240ng/ml,衛生署檢測標準500ng/ml);證據應補充記載: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2公克扣案、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4年7月8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聲請簡易判決書、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應適用之法條應補充記載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供施用,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0.2公克(不含包裝袋),為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為被告所有供預備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刑之酌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曾有施用毒品前科仍不思悔改,再犯施用毒品罪,犯罪之次數,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284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鄭景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2 審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781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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