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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167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楊皓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基簡字第16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8 日所為之95年度基簡字第167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引用之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更正後之記載      │
│    │之記載                  │                      │
├──┼────────────┼───────────┤
│    │犯罪事實欄第8 行、證據│謝虎「城」            │
│ 1  │並所犯法條欄第1 行之謝│                      │
│    │虎「誠」                │                      │
├──┼────────────┼───────────┤
│ 2  │犯罪事實欄第8 行「CO-7│「2B-0767」           │
│    │548 」                  │                      │
├──┼────────────┼───────────┤
│ 3  │犯罪事實欄第13、14行「│「CO-7548」           │
│    │2B-0767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167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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