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33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85號
),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文
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2年年底某日起,連續多次於附表所示地點,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將竊得贓物藏放於其位於基隆市○○○街38巷77之3號住處儲藏室內。嗣因乙○○於95年4月14日凌晨3時許最後一次行竊過程遭監視錄影系統錄下,經警循線查獲,始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申○○、酉○○、蘇禹昌、張玲菁、辛○○、午○○、己○○、庚○○、丙○○○、黃○○、癸○○○、亥○○、江坤美、戌○○、林美珠、辰○○、巳○○○、宙○○○、戊○○、地○○○、A○○○、吳若瑜、黃綉鳳、黃陳錦、吳昭勳、甲○○、子○○、C○○、杜子薈、張金連、玄○○、B○○、D○○○、壬○○、宇○○、方筱蓓、丑○○○、丁○○、林寶秀、未○○、卯○○、劉郭麗蓉、藍常月等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卷附贓物認領保管收據46份、贓物相片160張、監視錄影相片2張、被告家中儲藏室相片12張、犯案現場照片26張。
三、刑之酌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所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1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連續長達3年竊取女性衣物、鞋子,以滿足自己蒐集女性用品之癖好,其行為對於公眾之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甚大,亦對女性免與恐懼之自由侵害甚劇,及被告事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56條、第32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寅○○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法 官 何怡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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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地點 │犯罪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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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隆市安樂區○○○街 │申○○所有女用上衣15件,價值│
│ │132巷2弄6之4號頂樓 │約新台幣(下同)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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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隆市安樂區○○○街 │酉○○所有女鞋15雙,價值約 │
│ │132巷1之4號樓梯間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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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隆市安樂區○○○街36│天○○所有女鞋4雙,價值約 │
│ │巷51之2號樓梯間 │7000元。張玲菁所有女鞋4雙, │
│ │ │價值約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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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隆市安樂區○○○街38│辛○○所有女鞋5雙、雨傘2支,│
│ │巷81之3號樓梯間 │價值約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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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基隆市安樂區○○○街36│午○○所有女鞋2雙,價值約 │
│ │巷30之3號樓梯間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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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基隆市安樂區○○○街2 │己○○所有雨傘3支,價值約500│
│ │巷29號4樓樓梯間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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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基隆市安樂區○○○街38│庚○○所有女用上衣、褲子共22│
│ │巷78號陽台(騎樓) │件,價值約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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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基隆市安樂區○○○街 │丙○○○所有女鞋9雙,價值約 │
│ │241之1號樓梯間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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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基隆市安樂區○○○街 │黃○○所有女鞋1雙,價值約 │
│ │263巷19弄25之3號樓梯間│3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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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隆市安樂區○○○街 │癸○○○所有女用上衣5件、褲 │
│ │237號頂樓 │子1件,價值約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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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隆市安樂區○○○街36│亥○○所有女鞋7雙、女用皮包1│
│ │巷37之2號樓梯間 │個,價值約8000元。江坤美女鞋│
│ │ │2雙,雨傘1把,價值約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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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隆市安樂區○○○街 │戌○○所有女鞋2雙,價值約 │
│ │263巷58號5樓樓梯間 │3000元。林美珠所有女鞋3雙, │
│ │ │價值約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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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隆市○○區○○路1段 │辰○○所有女鞋3雙,價值約 │
│ │242號3樓樓梯間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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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隆市安樂區○○○街 │巳○○○所有女鞋12雙,價值約│
│ │231號3樓樓梯間 │10000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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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隆市安樂區○○○街30│宙○○○及其女兒所有女鞋7雙 │
│ │巷17號3樓樓梯間 │,價值約10000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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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隆市安樂區○○○街36│戊○○所有鞋子3雙,價值約 │
│ │巷28號4樓樓梯間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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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隆市安樂區○○○街38│地○○○所有衣服1件(價值約 │
│ │巷53之3號樓梯間 │3000多元)、雨傘2把(價值約 │
│ │ │300-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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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基隆市安樂區○○○街38│A○○○所有女鞋1雙,價值約 │
│ │巷56之3號樓梯間 │600至700元。吳若瑜所有女鞋1 │
│ │ │雙、衣服2件,價值約0000-0000│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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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隆市安樂區○○○街 │黃綉鳳所有女用上衣1件,價值 │
│ │263巷1弄8之4號樓梯間 │約1000元。黃陳錦所有女用上衣│
│ │ │1件,價值約400-500元。吳昭勳│
│ │ │女友所有女鞋1雙,價值約700 │
│ │ │-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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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隆市安樂區○○○街 │甲○○所有鞋子一雙,價值約 │
│ │229巷9之4號樓梯間 │3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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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隆市安樂區○○○街57│子○○所有女鞋6雙,價值約 │
│ │之2號樓梯間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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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隆市安樂區○○○街 │C○○所有女鞋2雙,價值約 │
│ │263巷3弄3號5樓樓梯間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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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隆市安樂區○○○街 │杜子薈所有女鞋2雙,價值約 │
│ │263巷19弄7號樓梯間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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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基隆市安樂區○○○街 │張金連所有女鞋6雙,價值約 │
│ │241-2號3樓樓梯間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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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基隆市○○區○○路437 │玄○○所有鞋子3雙,價值約 │
│ │巷16號陽台 (騎樓) │2000元;女用衣服6件,價值約 │
│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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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基隆市○○區○○路437 │B○○所有女鞋4雙,價值約 │
│ │巷18號陽台 (騎樓) │3000元;女用衣服13件,價值約│
│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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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基隆市○○區○○路437 │D○○○所有女鞋1雙,價值約 │
│ │巷7號前門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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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基隆市○○區○○路2段 │壬○○所有女鞋3雙,價值約 │
│ │106之2號3樓樓梯間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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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基隆市○○區○○路437 │宇○○所有女用內衣2件,價值 │
│ │巷1號陽台前(騎樓) │1000元。方筱蓓所有女鞋1雙, │
│ │ │價值約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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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基隆市○○區○○路439 │丑○○○所有女用內褲4件,價 │
│ │巷19號前、後陽台 (騎樓│值約600元;胸罩2件,價值約 │
│ │) │400元;塑身衣2件,價值約1200│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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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隆市○○區○○路421 │丁○○所有女鞋1雙,價值約500│
│ │巷41-2號門口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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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基隆市○○區○○路421 │林寶秀所有女用內褲3件,價值 │
│ │巷47之4號陽台(騎樓) │約600元;女鞋2雙,價值約600 │
│ │、樓梯間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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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基隆市安樂區○○○街 │未○○所有女用內褲13件,價值│
│ │421巷43號5樓樓梯間 │約600元;女鞋1雙,價值約600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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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基隆市○○區○○路421 │卯○○所有女鞋2雙,價值約800│
│ │巷71之1號樓梯間、外陽 │元;女用內褲6件,價值約800元│
│ │台(騎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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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