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6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0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0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現在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5年度執聲字第4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贓物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贓物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之刑時,即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最高法院民國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受刑人即被告甲○○係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其各罪,並均係於95年7 月1 日以前之所犯,詳如附表之所示;惟其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開始施行。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業經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顯然較不利於行為人即被告,按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指明。

二、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贓物案件(故買贓物及牙保贓物),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四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又因二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再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均詳如附表之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罪          名 │贓            物│贓            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故買贓物)   │  (牙保贓物)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六月    │
├────────┼────────┼────────┼────────┼────────┤
│ 犯  罪  日  期 │民國94年11月19日│民國95年1 月初  │民國95年4 月7 日│民國95年4 月8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毒偵│基隆地檢95年偵字│宜蘭地檢95年毒偵│宜蘭地檢95年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83、677號  │第583 、677 號  │字第295 號      │字第808 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宜蘭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95基簡字第326 號│95基簡字第326 號│95年度易字第74號│95基簡字第494 號│
│事實審│        │                │                │                │                │
│      ├────┼────────┼────────┼────────┼────────┤
│      │        │                │                │                │                │
│      │判決日期│民國95年4 月27日│民國95年4 月27日│民國95年6 月30日│民國95年10月11日│
│      │        │                │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宜蘭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        │                │                │                │                │
│確  定│案    號│95基簡字第326 號│95基簡字第326 號│95年度易字第74號│95基簡字第494 號│
│      │        │                │                │                │                │
│判  決├────┼────────┼────────┼────────┼────────┤
│      │判    決│                │                │                │                │
│      │        │民國95年10月2 日│民國95年10月2 日│民國95年8 月24日│民國95年11月6 日│
│      │確定日期│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
├───┴────┼────────┼────────┼────────┼────────┤
│                │基隆地檢95年執字│基隆地檢95年執字│基隆地檢95年執助│基隆地檢95年執字│
│備            註│第2231號        │第2231號        │字第476 號、宜蘭│第2349號        │
│                │                │                │地檢95年執字第11│                │
│                │                │                │10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06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