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16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基簡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8 日所為之95年度基簡字第167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引用之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楊皓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更正後之記載 │ │ │之記載 │ │ ├──┼────────────┼───────────┤ │ │犯罪事實欄第8 行、證據│謝虎「城」 │ │ 1 │並所犯法條欄第1 行之謝│ │ │ │虎「誠」 │ │ ├──┼────────────┼───────────┤ │ 2 │犯罪事實欄第8 行「CO-7│「2B-0767」 │ │ │548 」 │ │ ├──┼────────────┼───────────┤ │ 3 │犯罪事實欄第13、14行「│「CO-7548」 │ │ │2B-0767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