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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33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85號

),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文

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2年年底某日起,連續多次於附表所示地點,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將竊得贓物藏放於其位於基隆市○○○街38巷77之3號住處儲藏室內。嗣因乙○○於95年4月14日凌晨3時許最後一次行竊過程遭監視錄影系統錄下,經警循線查獲,始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申○○、酉○○、蘇禹昌、張玲菁、辛○○、午○○、己○○、庚○○、丙○○○、黃○○、癸○○○、亥○○、江坤美、戌○○、林美珠、辰○○、巳○○○、宙○○○、戊○○、地○○○、A○○○、吳若瑜、黃綉鳳、黃陳錦、吳昭勳、甲○○、子○○、C○○、杜子薈、張金連、玄○○、B○○、D○○○、壬○○、宇○○、方筱蓓、丑○○○、丁○○、林寶秀、未○○、卯○○、劉郭麗蓉、藍常月等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卷附贓物認領保管收據46份、贓物相片160張、監視錄影相片2張、被告家中儲藏室相片12張、犯案現場照片26張。

三、刑之酌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所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1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連續長達3年竊取女性衣物、鞋子,以滿足自己蒐集女性用品之癖好,其行為對於公眾之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甚大,亦對女性免與恐懼之自由侵害甚劇,及被告事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56條、第32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寅○○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地點       │犯罪所得          │
├──┼───────────┼──────────────┤
│ 1 │基隆市安樂區○○○街 │申○○所有女用上衣15件,價值│
│  │132巷2弄6之4號頂樓  │約新台幣(下同)3000元。  │
├──┼───────────┼──────────────┤
│ 2 │基隆市安樂區○○○街 │酉○○所有女鞋15雙,價值約 │
│  │132巷1之4號樓梯間   │10000元。          │
├──┼───────────┼──────────────┤
│ 3 │基隆市安樂區○○○街36│天○○所有女鞋4雙,價值約  │
│  │巷51之2號樓梯間    │7000元。張玲菁所有女鞋4雙, │
│  │           │價值約6000元。       │
├──┼───────────┼──────────────┤
│ 4 │基隆市安樂區○○○街38│辛○○所有女鞋5雙、雨傘2支,│
│  │巷81之3號樓梯間    │價值約10000元。       │
├──┼───────────┼──────────────┤
│ 5 │基隆市安樂區○○○街36│午○○所有女鞋2雙,價值約  │
│  │巷30之3號樓梯間    │2000元。          │
├──┼───────────┼──────────────┤
│ 6 │基隆市安樂區○○○街2 │己○○所有雨傘3支,價值約500│
│  │巷29號4樓樓梯間    │元。            │
├──┼───────────┼──────────────┤
│ 7 │基隆市安樂區○○○街38│庚○○所有女用上衣、褲子共22│
│  │巷78號陽台(騎樓)   │件,價值約10000元。     │
├──┼───────────┼──────────────┤
│ 8 │基隆市安樂區○○○街 │丙○○○所有女鞋9雙,價值約 │
│  │241之1號樓梯間    │10000元。          │
├──┼───────────┼──────────────┤
│ 9 │基隆市安樂區○○○街 │黃○○所有女鞋1雙,價值約  │
│  │263巷19弄25之3號樓梯間│390元。           │
├──┼───────────┼──────────────┤
│10 │基隆市安樂區○○○街 │癸○○○所有女用上衣5件、褲 │
│  │237號頂樓       │子1件,價值約2000元。    │
├──┼───────────┼──────────────┤
│11 │基隆市安樂區○○○街36│亥○○所有女鞋7雙、女用皮包1│
│  │巷37之2號樓梯間    │個,價值約8000元。江坤美女鞋│
│  │           │2雙,雨傘1把,價值約2000元。│
├──┼───────────┼──────────────┤
│12 │基隆市安樂區○○○街 │戌○○所有女鞋2雙,價值約  │
│  │263巷58號5樓樓梯間  │3000元。林美珠所有女鞋3雙, │
│  │           │價值約5000元。       │
├──┼───────────┼──────────────┤
│13 │基隆市○○區○○路1段 │辰○○所有女鞋3雙,價值約  │
│  │242號3樓樓梯間    │4000元。          │
├──┼───────────┼──────────────┤
│14 │基隆市安樂區○○○街 │巳○○○所有女鞋12雙,價值約│
│  │231號3樓樓梯間    │10000多元。         │
├──┼───────────┼──────────────┤
│15 │基隆市安樂區○○○街30│宙○○○及其女兒所有女鞋7雙 │
│  │巷17號3樓樓梯間    │,價值約10000多元。     │
├──┼───────────┼──────────────┤
│16 │基隆市安樂區○○○街36│戊○○所有鞋子3雙,價值約  │
│  │巷28號4樓樓梯間    │6000元。          │
├──┼───────────┼──────────────┤
│17 │基隆市安樂區○○○街38│地○○○所有衣服1件(價值約 │
│  │巷53之3號樓梯間    │3000多元)、雨傘2把(價值約 │
│  │           │300-400元)         │
├──┼───────────┼──────────────┤
│18 │基隆市安樂區○○○街38│A○○○所有女鞋1雙,價值約 │
│  │巷56之3號樓梯間    │600至700元。吳若瑜所有女鞋1 │
│  │           │雙、衣服2件,價值約0000-0000│
│  │           │元。            │
├──┼───────────┼──────────────┤
│19 │基隆市安樂區○○○街 │黃綉鳳所有女用上衣1件,價值 │
│  │263巷1弄8之4號樓梯間 │約1000元。黃陳錦所有女用上衣│
│  │           │1件,價值約400-500元。吳昭勳│
│  │           │女友所有女鞋1雙,價值約700 │
│  │           │-800元。          │
├──┼───────────┼──────────────┤
│20 │基隆市安樂區○○○街 │甲○○所有鞋子一雙,價值約 │
│  │229巷9之4號樓梯間   │390元            │
├──┼───────────┼──────────────┤
│21 │基隆市安樂區○○○街57│子○○所有女鞋6雙,價值約  │
│  │之2號樓梯間      │5000元。          │
├──┼───────────┼──────────────┤
│22 │基隆市安樂區○○○街 │C○○所有女鞋2雙,價值約  │
│  │263巷3弄3號5樓樓梯間 │2000元。          │
├──┼───────────┼──────────────┤
│23 │基隆市安樂區○○○街 │杜子薈所有女鞋2雙,價值約  │
│  │263巷19弄7號樓梯間  │2000元。          │
├──┼───────────┼──────────────┤
│24 │基隆市安樂區○○○街 │張金連所有女鞋6雙,價值約  │
│  │241-2號3樓樓梯間   │4000元。          │
├──┼───────────┼──────────────┤
│25 │基隆市○○區○○路437 │玄○○所有鞋子3雙,價值約  │
│  │巷16號陽台 (騎樓)   │2000元;女用衣服6件,價值約 │
│  │           │3000元。          │
├──┼───────────┼──────────────┤
│26 │基隆市○○區○○路437 │B○○所有女鞋4雙,價值約  │
│  │巷18號陽台 (騎樓)   │3000元;女用衣服13件,價值約│
│  │           │3000元。          │
├──┼───────────┼──────────────┤
│27 │基隆市○○區○○路437 │D○○○所有女鞋1雙,價值約 │
│  │巷7號前門       │1000元。          │
├──┼───────────┼──────────────┤
│28 │基隆市○○區○○路2段 │壬○○所有女鞋3雙,價值約  │
│  │106之2號3樓樓梯間   │1500元。          │
├──┼───────────┼──────────────┤
│29 │基隆市○○區○○路437 │宇○○所有女用內衣2件,價值 │
│  │巷1號陽台前(騎樓)   │1000元。方筱蓓所有女鞋1雙, │
│  │           │價值約1000元。       │
├──┼───────────┼──────────────┤
│30 │基隆市○○區○○路439 │丑○○○所有女用內褲4件,價 │
│  │巷19號前、後陽台 (騎樓│值約600元;胸罩2件,價值約 │
│  │)                     │400元;塑身衣2件,價值約1200│
│  │           │元。            │
├──┼───────────┼──────────────┤
│31 │基隆市○○區○○路421 │丁○○所有女鞋1雙,價值約500│
│  │巷41-2號門口     │元。            │
├──┼───────────┼──────────────┤
│32 │基隆市○○區○○路421 │林寶秀所有女用內褲3件,價值 │
│  │巷47之4號陽台(騎樓) │約600元;女鞋2雙,價值約600 │
│  │、樓梯間              │元。            │
├──┼───────────┼──────────────┤
│33 │基隆市安樂區○○○街 │未○○所有女用內褲13件,價值│
│  │421巷43號5樓樓梯間  │約600元;女鞋1雙,價值約600 │
│  │           │元。            │
├──┼───────────┼──────────────┤
│34 │基隆市○○區○○路421 │卯○○所有女鞋2雙,價值約800│
│  │巷71之1號樓梯間、外陽 │元;女用內褲6件,價值約800元│
│  │台(騎樓)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3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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