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0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0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現在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5年度執聲字第4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贓物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贓物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之刑時,即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最高法院民國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受刑人即被告甲○○係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其各罪,並均係於95年7 月1 日以前之所犯,詳如附表之所示;惟其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開始施行。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業經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顯然較不利於行為人即被告,按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指明。
二、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贓物案件(故買贓物及牙保贓物),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四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又因二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再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均詳如附表之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慧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罪 名 │贓 物│贓 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故買贓物) │ (牙保贓物)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六月 │ ├────────┼────────┼────────┼────────┼────────┤ │ 犯 罪 日 期 │民國94年11月19日│民國95年1 月初 │民國95年4 月7 日│民國95年4 月8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毒偵│基隆地檢95年偵字│宜蘭地檢95年毒偵│宜蘭地檢95年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83、677號 │第583 、677 號 │字第295 號 │字第808 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宜蘭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95基簡字第326 號│95基簡字第326 號│95年度易字第74號│95基簡字第494 號│ │事實審│ │ │ │ │ │ │ ├────┼────────┼────────┼────────┼────────┤ │ │ │ │ │ │ │ │ │判決日期│民國95年4 月27日│民國95年4 月27日│民國95年6 月30日│民國95年10月11日│ │ │ │ │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宜蘭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 │ │ │ │ │ │確 定│案 號│95基簡字第326 號│95基簡字第326 號│95年度易字第74號│95基簡字第494 號│ │ │ │ │ │ │ │ │判 決├────┼────────┼────────┼────────┼────────┤ │ │判 決│ │ │ │ │ │ │ │民國95年10月2 日│民國95年10月2 日│民國95年8 月24日│民國95年11月6 日│ │ │確定日期│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 ├───┴────┼────────┼────────┼────────┼────────┤ │ │基隆地檢95年執字│基隆地檢95年執字│基隆地檢95年執助│基隆地檢95年執字│ │備 註│第2231號 │第2231號 │字第476 號、宜蘭│第2349號 │ │ │ │ │地檢95年執字第11│ │ │ │ │ │10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