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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1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基簡字第19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包裝前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0.2 公克,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包裝前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為被告所有,供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5年度偵字第5288號
   被   告 甲○○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基隆市○○區○○路96之4號
             現居基隆市○○街82巷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甲○○於 95年11月20日下午2時30分前,在不詳時地取得安
     非他命1小包,藏放在香煙盒內攜帶在身上,於同日下午2時
     30分許,在基隆市○○○路 108號前,遇警盤查,將香煙盒
     丟棄地上,為警發現查獲。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被告之供述,扣案安非他命,初步鑑驗報告單,照片
     2幀。
 二、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2級毒品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檢  察  官 乙○○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199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