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0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0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⒊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⒉⒊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註: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重傷害未遂罪,非在上開條列第3 條第15項列舉不應減刑罪名之列),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聲請減刑,並依同條例第10條規定,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應減刑之罪,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依同條例第9 條規定,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⒊所示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1條、第12條,95年7 月1 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2 項、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 條(95年7 月1 日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重傷害未遂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00元 │ ││ │已執畢 │ │├──────────┼────────────┼────────────┤│ 犯 罪 日 期 │88年間 │90.10.21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88年度少速偵字第│臺北地檢91年度偵字第3260││ 年 度 案 號 │72號 │號 │├───┬──────┼────────────┼────────────┤│ │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最 後├──────┼────────────┼────────────┤│ │ 案 號 │89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 │92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0.05.08 │92.11.04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 案 號 │91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 │93年度台上字第283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1.05.02 │93.01.15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刑法第278條第3項重傷害未││ │條 │遂罪 │├──────────┼────────────┼────────────┤│ 合於 96 年罪犯 │否 │是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有期徒刑1年7月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基隆地檢91年度執字第739 │基隆地檢93年度執助字第99││ │號 │號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3 │ │├──────────┼────────────┼────────────┤│ 罪 名 │詐欺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3.3.5至93.4.21 │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第2386│ ││ 年 度 案 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94年基簡度字第45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4.06.24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94年度基簡字第456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 │94.07.22 │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6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