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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6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6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於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之乙○○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後減為有期徒刑4月,應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其犯罪日期係於95年7月1日前,故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適用修法前刑法之規定;又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於95年7月1日前,故亦應引修正前刑法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定之,方為適法。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該條例第2條、第4 條、第6條至第8條及第10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及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乙○○分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分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核附表編號1、2犯罪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均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又附表編號3所示日期,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詐欺罪,屬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罪名,雖其犯罪日期係於96年4 月24日前,惟所受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核與減刑條件不合,不應予以減刑。綜上,檢察官據以聲請就附表編號1、2減刑並就附表編號

2、3定其應執行之刑,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附表編號2、3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銷燬或沒收之事項,不在減刑之範圍,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齊 潔

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一即毒│連續施用第一即毒│搶奪 ││ │品 │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0 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5條第1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1項 │ │├───────┼────────┼────────┼────────┤│ 犯 罪 日 期 │89年8月8日起自89│90年7月下旬起至 │90年10月26日起至││ │年12月15日止 │90年11月19日止 │90年11月16日止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89年度毒│基隆地檢90年度毒│基隆地檢90年度偵││關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2054號 │偵字第1686號 │字第4776號 │├───┬───┼────────┼────────┼────────┤│ 最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院 ││ 後 ├───┼────────┼────────┼────────┤│ 事 │案 號 │90年度訴字第650 │90年度訴字第760 │91年訴字第450號 ││ 實 │ │號 │號 │ ││ 審 ├───┼────────┼────────┼────────┤│ │判 決 │90年3 月29日 │91年3 月19日 │92年2月26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地院 │基隆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 │90年度訴字第650 │90年度訴字第760 │91年訴字第450號 ││ 判 │ │號 │號 │ ││ 決 ├───┼────────┼────────┼────────┤│ │判 決 │90年5 月11日 │91年4 月15日 │92年4月28日 ││ │日 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否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 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基隆地檢90年度執│基隆地檢91年度執│基隆地檢92年度執││ │字第662號 │字第587號 │字第713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1695號
受 刑 人 乙○○ 男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14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其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
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之上開各罪,犯
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
1、2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
所犯各餘罪編號3號,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
同條例第11條規定與編號2號定其應執行刑(第12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6  日
                  檢察官 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89.12.15                │90.11.19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89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0年度毒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2054號                  │1686號                  │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    號  │90年度訴字第650號       │90年度訴字760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0.03.29                │91.03.19                │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90年度訴字第650號       │90年度訴字760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0.05.11                │91.04.15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1項                     │1項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0年度執字第662 │基隆地檢91年度執字第587 │
│                    │號                      │號                      │
└──────────┴────────────┴────────────┘
┌──────────┬────────────┬────────────┐
│   編          號   │           3            │                        │
├──────────┼────────────┼────────────┤
│   罪          名   │搶奪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90.11.16                │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0年度偵字第4776│                        │
│ 年  度  案 號  │號                      │                        │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最  後├──────┼────────────┼────────────┤
│      │ 案    號  │91年度訴字第450號       │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2.02.26                │                        │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確  定├──────┼────────────┼────────────┤
│      │ 案    號  │91年度訴字第450號       │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2.04.28                │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5條第1項        │                        │
│                    │                        │                        │
├──────────┼────────────┼────────────┤
│  合於 96 年罪犯   │否                      │                        │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2年度執字第713 │                        │
│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6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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