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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志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6號

聲請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均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於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既均於95年7 月1 日前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則本件減刑時之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均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而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同」,是以本件經減刑後所定之應執行刑雖逾6 月,亦得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易科罰金。

四、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 月 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年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4月26日起至95年2月17日│95年1月20日至95年4月2日( │
│              │止(聲請書誤載為95年2月17 │聲請書誤載為95年4月2日)  │
│              │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案號    │度毒偵緝字第93號(聲請書誤│度毒偵字第735號           │
│              │載為94年度毒偵緝字第159號 │                          │
│              │)                        │                          │
├──┬────┼─────────────┼─────────────┤
│最後│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9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95年度易字第174號         │
│    ├────┼─────────────┼─────────────┤
│    │判決日期│95年5月5日                │95年5月23日               │
├──┼────┼─────────────┼─────────────┤
│確  │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95年度易字第174號         │
│決  ├────┼─────────────┼─────────────┤
│    │確定日期│95年5月29日               │95年6月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6月(聲請書誤載為6│
│役或罰金金額或│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
│褫奪公權期間  │算壹日)                  │300即新臺幣900元折算壹日)│
├───────┼─────────────┼─────────────┤
│ 附         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194號│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292號│
└───────┴─────────────┴─────────────┘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442號
受刑人  甲○○    男    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53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現在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
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
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
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
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規定及第12條規定聲請
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檢察官 林秋田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詹文吉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
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95.02.17                │95.04.02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緝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
│ 年 度 及 案 號  │159號                   │735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 案    號  │9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95年度易字第174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5.05.05                │95.05.23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 案    號  │9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95年度易字第174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5.05.29                │95.06.09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1項                     │2項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年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292│
│                    │1194號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