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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乙○○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所犯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乙○○因於犯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經本院於95年10月31日以95年度易字第335 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231 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核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為刑法第135條第1 項之罪,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但非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有期徒刑者,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齊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潘端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468號
受  刑  人  乙○○  男46歲(民國○○年○月○○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基隆市○○區○○街83巷42之1號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於95年7月15日犯妨害公務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以95年度易字第335號(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3231號)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所犯刑法妨害公務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
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096  年  6   月  28  日
                                 檢察官  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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