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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鄭景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壹、貳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參、肆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參、肆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又附表編號1~3之案件,均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再附表編號4之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雖為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之罪,惟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亦符合減刑條件。是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及編號3、4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就附表編號3、4所列之案件,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施鴻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1              │2                │3              │4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3 年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罪日期      │自90年5 月15日起│88年11月24日(原聲│94年12月間起至95│95年6 月14日(原│
│              │至90年9 月2 日止│請書誤載為88年12月│年6 月14日止(原│聲請書誤載為95年│
│              │(原聲請書誤載為│24日)            │聲請書誤載為95年│6 月16日)      │
│              │90年9 月2 日)  │                  │6 月14日)      │                │
├───────┼────────┼─────────┼────────┼────────┤
│偵查 (自訴)機 │基隆地檢90年度毒│基隆地檢88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5年度毒│基隆地檢95年度偵│
│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1123號    │第6773號          │偵字第460 號    │字第3710號      │
├──┬────┼────────┼─────────┼────────┼────────┤
│最後│法    院│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事實├────┼────────┼─────────┼────────┼────────┤
│審  │案    號│90年度訴字第448 │89年度上訴字第2462│95年度訴字第229 │96年度基簡字第  │
│    │        │號              │號                │號              │164 號          │
│    ├────┼────────┼─────────┼────────┼────────┤
│    │判決日期│90年10月31日    │89年9 月30日      │95年6 月30日    │96年1 月31日    │
│    │年.月.日│                │                  │                │                │
│    │        │                │                  │                │                │
├──┼────┼────────┼─────────┼────────┼────────┤
│確定│法    院│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判決├────┼────────┼─────────┼────────┼────────┤
│    │案    號│90年度訴字第448 │89年度上訴字第2462│95年度訴字第229 │96年度基簡字第  │
│    │        │號              │號                │號              │164 號          │
│    ├────┼────────┼─────────┼────────┼────────┤
│    │判    決│90年12月3 日    │91年11月13日      │95年9 月12日    │96年3 月9 日    │
│    │確定日期│                │                  │                │                │
│    │年.月.日│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173 條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39 條第1 │
│              │第10條第1 項    │                  │第10條第1 項    │項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 條第1 項第3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第2 條第1 項第3 │
│年罪犯減刑條例│款              │                  │款              │款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 年11月。│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刑1 月又15│
│役或罰金金額或│                │                  │易科罰金,以銀元│日,易科罰金,以│
│褫奪公權期間  │                │                  │叁佰元即新臺幣玖│銀元叁佰元即新臺│
│              │                │                  │佰元折算壹日。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備註          │基隆地檢90年度執│基隆地檢91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
│              │字第1761號      │第1636號          │字第2064號      │字第810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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