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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許瀞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二罪前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沒收部分,非在減刑範圍內,自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 │ │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4.03初某日起至94.04.29 │94.08.05 ││  年 月 日 │止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4386││ 年  度  案 號 │1279號 │號 │├───┬──────┼────────────┼────────────┤│ │ 法 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最 後├──────┼────────────┼────────────┤│ │ 案 號 │94年度上訴字第2777號 │95年度易字第4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4.12.14 │95.01.26 │├───┼──────┼────────────┼────────────┤│ │ 法 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確 定├──────┼────────────┼────────────┤│ │ 案 號 │94年度上訴字第2777號 │95年度易字第4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5.01.12 │95.02.27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 │1項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 減 刑 後 徒 刑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 │日。 │日。 │├──────────┼────────────┼────────────┤│  備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208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515 ││ │號 │號 │└──────────┴────────────┴────────────┘┌──────────┬────────────┬────────────┐│ 編 號 │ 3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5.02.08起至95.02.10止 │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437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27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5.04.28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277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 │95.05.29 │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1項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減 刑 後 徒 刑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 ││ │日。 │ │├──────────┼────────────┼────────────┤│  備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308│ ││ │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瀞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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