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1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24日所為之96年度聲減字第601 號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應執行拘役玖拾日」應更正為「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查本案原裁定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裁定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楊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