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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皓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24日所為之96年度聲減字第601 號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應執行拘役玖拾日」應更正為「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查本案原裁定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裁定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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