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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楊皓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9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並準用第8 條第3 項之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96年7 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第12條、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前段、第16條亦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均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情形者,合併定執行刑後,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本院95年度聲字第293 號),先於95年9 月14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目前尚有殘刑9 月14日待執行之事實,有卷附臺灣宜蘭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足認上開罪刑尚未執行完畢。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依原判決所應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所示犯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5年7 月1 日之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另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95年7 月1 日之前判決確定,故本件無須引用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之條文)。

三、又依「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之規定,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裁定主文亦不必記載,但應於理由欄敘明(參考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故本件原判決所處沒收,仍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前段、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93.12.03                │93.09.08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  │
│ 年 度 及 案 號  │1649號                  │1649號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最  後├──────┼────────────┼────────────┤
│      │ 案    號  │94年度上易字第431號     │94年度上易字第431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4.05.04                │94.05.04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確  定├──────┼────────────┼────────────┤
│      │ 案    號  │94年度上易字第431號     │94年度上易字第431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4.05.04                │94.05.04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                    │2項                     │1項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5月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1261│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1261│
│                    │號                      │號                      │
└──────────┴────────────┴────────────┘
┌──────────┬────────────┬────────────┐
│   編          號   │           三           │           四           │
├──────────┼────────────┼────────────┤
│   罪          名   │竊盜                    │偽造印文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94.04.12                │93.12.01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第4472│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3114│
│ 年 度 及 案 號  │號                      │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 案    號  │94年度易字第41號        │94年度簡易字第673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4.07.19                │94.08.23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 案    號  │94年度易字第41號        │94年度基簡字第673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5.08.19                │94.10.24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217條第1項        │
│                    │                        │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5月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1892│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2301│
│                    │號                      │號                      │
└──────────┴────────────┴────────────┘
┌──────────┬────────────┬────────────┐
│   編          號   │           五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94.04.28                │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  │                        │
│ 年 度 及 案 號  │1630號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 案    號  │94年度基簡字第955號     │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4.12.26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確  定├──────┼────────────┼────────────┤
│      │ 案    號  │94年度基簡字第955號     │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5.02.27                │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
│                    │1項                     │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                        │
│   減  刑 條 例  │                        │                        │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2月             │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603 │                        │
│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