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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即甲○○係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均係在新法施行以前之所犯,詳如附表之所示;惟其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 日起開始施行。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業經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顯然較不利於行為人即被告,按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指明。

二、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確定(詳如附表之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齊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潘端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06月14日    │95年06月1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基隆地檢9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60號     │字第3710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29 │96年度基簡字第  │
│      │        │號              │164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5年06月30日   │ 96年01月31日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29 │96年度基簡字第  │
│      │        │號              │164 號          │
│判  決├────┼────────┼────────┤
│      │判    決│95年09月12日    │96年03月09日    │
│      │確定日期│                │                │
├───┴────┼────────┼────────┤
│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
│備            註│字第2064號      │字第810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2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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