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6年度執聲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之刑時,即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最高法院民國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受刑人即甲○○係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部分,並係在新法施行以前之所犯,詳如附表之所示;惟其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開始施行。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業經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顯然較不利於行為人即被告,按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指明。
二、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八月、五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均詳如附表之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慧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八月 │ ├────────┼────────┴────────┼────────┤ │ 合併定刑之情形 │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 (95上訴2726) │ 無 │ ├────────┼────────┬────────┼────────┤ │ 犯 罪 日 期 │民國95年2 月7 日│民國95年2 月6 日│民國95年7 月1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毒偵│基隆地檢95年毒偵│基隆地檢95年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880 號 │字第880 號等 │字第1449號 │ ├───┬────┼────────┼────────┼────────┤ │ │法 院│ 高等法院 │ 高等法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 │ │ │ │ │ │案 號│95上訴字第2726號│95上訴字第2726號│95年訴字第626 號│ │事實審│ │ │ │ │ │ ├────┼────────┼────────┼────────┤ │ │ │ │ │ │ │ │判決日期│民國95年8 月30日│民國95年8 月30日│民國95年10月18日│ │ │ │ │ │ │ ├───┼────┼────────┼────────┼────────┤ │ │法 院│ 高等法院 │ 高等法院 │ 基隆地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95上訴字第2726號│95上訴字第2726號│95年訴字第626 號│ │ │ │ │ │ │ │判 決├────┼────────┼────────┼────────┤ │ │判 決│ │ │ │ │ │ │民國95年9 月22日│民國95年8 月30日│民國95年12月5 日│ │ │確定日期│ │ │ │ ├───┴────┼────────┼────────┼────────┤ │ │基隆地檢96年執緝│基隆地檢96年執緝│基隆地檢95年執字│ │備 註│字第60號 │字第60號 │第2606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