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3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3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⒈所示之妨害公務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附表編號⒉所列不應減刑之殺人未遂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妨害公務及殺人未遂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妨害公務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妨害公務 │殺人未遂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年6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3.01.24 │91.10.13至91.10.14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第1630│基隆地檢92年度偵字第103 ││ 年 度 案 號 │號 │號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 │93年度易字第127號 │92年度訴字第283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3.05.11 │92.09.08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 │93年度易字第127號 │92年度訴字第283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3.06.14 │93.03.26 ││ │ 日期 │ │(撤回上訴)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否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基隆地檢93年度執字第939 │基隆地檢93年度執字第412 ││ │號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