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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許瀞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二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二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沒收部分,非在減刑範圍內,自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5.12.15 │95.12.15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 │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081號 │1081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最 後├──────┼────────────┼────────────┤│ │ 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252號 │96年度基簡字第252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6.03.27 │96.03.27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確 定├──────┼────────────┼────────────┤│ │ 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252號 │96年度基簡字第252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6.04.16 │96.04.16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6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 減 刑 後 拘 役 │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  備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971號 │971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瀞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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