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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2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2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編號1 、2 、3 、4 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3 、4 所載。與附表編號5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6 所列之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然本件附表所列之犯罪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附表編號1 、3 所列之罪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列不得減刑之罪,又附表編號2 、4 、6 所列之罪雖為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所列之罪,惟非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 年6 月有期徒刑,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附表編號5 所列之罪為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之罪,且宣告刑逾1年6月,依減刑條例第3條規定,應不予減刑,合先敘明。

二、次查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則本件減刑時定應執行標準,均應適用裁判時刑法之規定。再查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列併合處罰之5 罪,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 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5 所列之罪,均為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所列之罪,且宣告刑均逾1 年6 月,依減刑條例第3 條規定,應不予減刑,與其另犯其餘所列之罪併合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末如附表所載之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或銷燬等部分均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

三、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3 條、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何怡穎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 年6 月 │有期徒刑8 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1 項 │3 款 │第10條第2 項 │├───────┼────────┼─────────┼────────┤│ 犯 罪 日 期 │92年10月間日至93│92年12月31日至93年│92年8 月31日至93││ │年1 月25日 │2 月2 日 │年1 月13日 │├───────┼────────┼─────────┼────────┤│偵查(自訴)機│93年毒偵字224 號│93年偵字141 號 │92年毒偵字851 號││關年度及案號 │ │ │ │├───┬───┼────────┼─────────┼────────┤│ 最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地院 ││ 後 ├───┼────────┼─────────┼────────┤│ 事 │案 號 │93年易字102 號 │93年訴字52號 │92年訴字503 號 ││ 實 ├───┼────────┼─────────┼────────┤│ 審 │判 決 │93年5 月11日 │93年3 月23日 │93年1 月30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 │93年易字102 號 │93年訴字52號 │92年訴字503 號 ││ 判 ├───┼────────┼─────────┼────────┤│ 決 │判 決 │93年6 月7 日 │95年6 月4 日 │93年3 月15日 ││ │日 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4 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附 註│93年執字1111號 │93年執字933 號 │93年執字397 號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詐欺 │強盜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7年1月 │有期徒刑3 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0 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 │93年2 月2 日 │93年2 月2 日 │93年8 月1 日 │├───────┼────────┼─────────┼────────┤│偵查(自訴)機│93年偵字2031號 │93年偵字2031號 │93年偵字2386、26││關年度及案號 │ │ │69、2897、3055、││ │ │ │3847、4171、4388││ │ │ │、94年蒞字19號 │├───┬───┼────────┼─────────┼────────┤│ 最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基隆地方地院 ││ 後 ├───┼────────┼─────────┼────────┤│ 事 │案 號 │93年訴字343 號 │94年上訴字180 號 │94年基簡字474號 ││ 實 ├───┼────────┼─────────┼────────┤│ 審 │判 決 │93年10月5 日 │94年3 月23日 │94年7 月29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 │93年訴字343 號 │94年臺上字2907號 │94年基簡字474號 ││ 判 ├───┼────────┼─────────┼────────┤│ 決 │判 決 │94年2 月24日 │94年6 月2 日 │94年11月4 日 ││ │日 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否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5 月 │ │有期徒刑1.5 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附 註│94年執字837 號 │94年執字1305號 │95年執字8 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26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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