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然本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 3條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查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於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甲○○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既均於95年7月1日前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則本件減刑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均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四、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 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怡穎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附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項 │項 │├───────┼─────────────┼─────────────┤│ 犯 罪 日 期 │94年1月21日 │94年5月12日 │├───────┼─────────────┼─────────────┤│偵查(自訴)機│94年毒偵字704號 │94年毒偵字1716號 ││關年度及案號 │ │ │├───┬───┼─────────────┼─────────────┤│ 最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 │94年度訴字232號 │94年度訴字285號 ││ 實 ├───┼─────────────┼─────────────┤│ 審 │判 決 │94年5月31日 │94年6月30日 ││ │日 期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 │94年度訴字232號 │94年度訴字285號 ││ 判 ├───┼─────────────┼─────────────┤│ 決 │判 決 │94年6月24日 │94年9月26日 ││ │日 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5月 │有期徒刑2.5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 ││ │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 │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 │├───────┼─────────────┼─────────────┤│附 註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1753號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213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96年聲減字第455號受刑人 甲○○ 女 民國○○年○○月○○日生住基隆市中山區○○○路89巷1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 4月 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 8條第 1項、第3項,第 10條第 2項及第 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 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
基隆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4.01.21 │94.05.12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704號 │1716號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232號 │94年度易字第285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4.05.31 │94.06.30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232號 │94年度易字第285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4.06.24 │94.09.26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條例第10條第1項 │毒品條例第10條第1項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5月 │有期徒刑2.5月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1753│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2133││ │號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