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乙○○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所犯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乙○○因於犯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經本院於95年10月31日以95年度易字第335 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231 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核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為刑法第135條第1 項之罪,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但非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有期徒刑者,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齊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468號
受 刑 人 乙○○ 男46歲(民國○○年○月○○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基隆市○○區○○街83巷42之1號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於95年7月15日犯妨害公務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以95年度易字第335號(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3231號)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所犯刑法妨害公務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
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096 年 6 月 28 日
檢察官 甲○○